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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1个人总结1000字最新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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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1个人总结1000字最新6篇

高1个人总结1000字篇1

正午的太阳照耀着大地,为期六天的军训便这样落下帷幕。回想这几天的点滴,有苦、有乐,有灿烂的笑容,也有感动的眼泪。六天,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但这六天却改变了我的人生 ,不再做家里娇生惯养的小皇帝,唯我独尊的小霸主,而是学会了吃苦忍让,遵规守矩,感谢军训让我找回心中最初的美好——没有电脑、电视也没有“低头族”,每个人都不再一味追求另类的刺激而是以微笑待人,用言语传递人与人之间最温暖的关怀。

受人尊敬的武士,为国冲锋陷阵的英雄,阅兵场上挺拔的身影,这些都是世人冠以的名号,但很少有人能深入其中,亲身来体会当兵人的辛苦。很荣幸,通过军训,我们有机会体验一次军人的生活,吃他们吃过的苦,受他们受过的累,其中让我印象最深的便是吃饭时教官的教导。军人吃饭可与常人不同,他们不仅要做到“吃不言”,而且还要遵守相关规定,譬如:一吃饭前各集体均要带到食堂门口站好,军姿站的好的,军歌唱的亮的可提前进入食堂。二进入食堂后需在指定位置站好,听命令准备凳子时要快,坐下后也要挺直腰板。三吃完饭需自行刷碗,全桌整理完毕后方可集体离开。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遵守规矩是军人必有的能力,因为“无规矩不成方圆”。然而对于一个军人来说不仅要能遵守命令,还要有强的团队精神。在集中训练时,每个非命令的举动均需要打报告,纵使只是抹一下眼镜,因为俗话说的好“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可能在你眼中很小的行为,均会成为破坏整体和谐的原因。为了保证方队的美观,教官还要求我们相互迁就,腿长的踢地点,腿短的踢高点,从而使整个方队整齐划一。与迎着酷暑训练相比,每天下午的社会实践便显得那么亲近,还记得那天下午拔草时,教官曾在帮助小力气女生时提起身为兵人的他们每天都要用成吨的物品来拉练,从而提升自身素质。听到这句话时我不由为之惊叹,用成吨的物品拉练,这是多大的训练量呀,与拔个草都感到劳累的我们相比,这帮只比我们大三四岁的'军人着实让人敬佩。

劳累,是军训的主旋律,但我们二班同学在闲暇时光里开展的一个个节目也为军训生活增添了不少乐趣。钟奕的诗朗诵让人为之称赞,而丁起帆与其的双簧更是让人捧腹大笑,梁靖涵与高琦的健美操表演更是点燃了我们班对健美操大赛的信心。与此同时,我们213宿舍的全体成员也不甘示弱,只用半天时间,一首朗朗上口的《213之歌》便就此出炉,从此响彻整个女生宿舍二楼。总而言之,本次军训让我收获颇多,它使我懂得协作,学会吃苦,能自觉遵从命令,同时它也让我拥有了一段段美好的回忆,我相信本次军训活动定会是我高中生涯的耀眼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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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1个人总结1000字篇2

森林是人类生存的绿色家园,火灾则是森林最大的敌人。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防火关键期,森林火情已陆续出现。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作为绿色家园的主人,防火宣传责无旁贷。根据上级部门及教育局的统一安排和要求,我园在3月15日4月15日认真开展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现将相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园领导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我园在接到教育局下达的《关于开展森林防火宣传进校园活动》通知后,园领导高度重视,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全面传达了文件内容,认真组织学习了森林防火知识,并对在全园范围内深入开展森林防火教育活动做了全面部署。要求全园上下将此次教育活动纳入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每位教师要认真落实,切实将森林防火教育宣传到每个班,每个幼儿,每个家庭。

二、将教育活动融入幼儿一日生活

1、各班利用晨间活动、餐前准备、放学前安全教育等多种渠道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要求幼儿做到在林区玩耍、春游时,不玩火。提高幼儿的防火意识。

2、在主题教育活动中,各班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组织幼儿看光碟、学前班老师给幼儿讲述了一个个惊险的防火、救火故事,幼儿深受感动,明白了爱护森林,从小就要做起。同时各班还通过丰富多彩的游戏、竞赛等形式,让幼儿记住了“发生火灾拨通‘119’后,应向‘119’台报告哪些情况?”、“家庭发生火灾后,你有几种逃生的方法?”和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等知识。

3、在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中,各班认真做好了宣传工作,教师和幼儿一起动手制做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并要求幼儿学说,如:“小小烟头危害大,树木见了很害怕”、“森林是我家,防火靠大家”“全体总动员,保护绿色家园”“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一句句发自肺腑的宣传标语,表达了孩子们那一颗颗纯真、美丽的心。

三、小手拉大手,保护绿色森林

活动中,我们要求孩子们回家后和爸爸、妈妈一起朗诵森林防火标语“森林防火,从我做起,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森林防火记心间,争做守法小模范。”并将自己知道的森林防火知识告诉爸爸、妈妈;和家人到林区时,时刻提醒家人不吸烟、不用火。通过我们的孩子切实把森林防火知识带给了每一个家庭,真正做到了保护绿色森林,人人有责。

火灾是人类文明的基础,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火源存在,就有发生火灾的危险。所以,通过本次宣传教育和活动的开展,全园师生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对防火和灭火知识也有了更多的了解;同时通过孩子也把活动的效果由幼儿园延伸到了家庭,使家长也接受了一次防火教育。

高1个人总结1000字篇3

本学期来,本人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新的教育理论,广泛涉猎各种知识,形成比较完整的知识结构,严格要求学生,尊重学生,发扬教学民主,使学生学有所得,不断提高,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思想觉悟,为了下半年的教育工作做的更好,下面是本人的本学期的教学经验及教训总结。

一、政治思想方面:

认真学习新的教育理论,及时更新教育理念。积极参加校本培训,并做了大量的政治学习和理论学习。新的教育形式不允许我们在课堂上重复讲书,我们必须具有先进的教育观念,才能适应教育的发展。所以我不但注重集体的政治理论学习,还注意从书本中汲取营养,认真学习仔细体会新形势下怎样做一名好教师。

二、教育教学方面:

要提高教学质量,关键是上好课。为了上好课,我做了下面的工作:

1、课前准备:备好课。

2、认真钻研教材,对教材的基本思想、基本概念,每句话、每个字都弄清楚,了解教材的结构,重点与难点,掌握知识的逻辑,能运用自如,知道应补充哪些资料,怎样才能教好。

3、了解学生原有的知识技能的质量,他们的兴趣、需要、方法、习惯,学习新知识可能会有哪些困难,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4、考虑教法,解决如何把已掌握的教材传授给学生,包括如何组织教材、如何安排每节课的活动。

5、课堂上的情况。

组织好课堂教学,关注全体学生,注意信息反馈,调动学生的有意注意,使其保持相对稳定性,同时,激发学生的情感,使他们产生愉悦的心境,创造良好的课堂气氛,课堂语言简洁明了,克服了以前重复的毛病,课堂提问面向全体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数学的兴趣,课堂上讲练结合,布置好家庭作业,作业少而精,减轻学生的负担。

6、要提高教学质量,还要做好课后辅导工作,小学生爱动、好玩,缺乏自控能力,常在学习上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有的学生抄袭作业,针对这种问题,就要抓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并使这一工作惯彻到对学生的学习指导中去,还要做好对学生学习的辅导和帮助工作,尤其在后进生的转化上,对后进生努力做到从友善开始,比如,握握他的手,摸摸他的头,或帮助整理衣服。从赞美着手,所有的人都渴望得到别人的理解和尊重,所以,和差生交谈时,对他的处境、想法表示深刻的理解和尊重,还有在批评学生之前,先谈谈自己工作的不足。

7、积极参与听课、评课,虚心向同行学习教学方法,博采众长,提高教学水平。

8、热爱学生,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让他们都感受到老师的关心,良好的师生关系促进了学生的学习。

三、工作考勤方面:

我热爱自己的事业,从不因为个人的私事耽误工作的时间。并积极运用有效的工作时间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在本学期的工作中,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辅导×××学生在×××活动中获得×××等奖。

"进无足赤,人无完人",在教学工作中难免有缺陷,例如,课堂语言平缓,平时考试较少,语言不够生动。考试成绩不稳定等。

走进21世纪,社会对教师的素质要求更高,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将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发扬优点,改正缺点,开拓前进,为美好的明天奉献自己的力量。

高1个人总结1000字篇4

一年的大学生活已接近尾声,感觉非常有必要总结一下这一年来的得失,从中继承做的好的方面改进不足的地方,使自己回顾走过的路,也更是为了看清将来要走的路。 一路走来,一直都很重视自己的品行,坚持着自我反省且努力完善自己的人格。无论何时何地,都严于律己。以前只是觉得帮助别人感到很开心。现在我更加透彻地理解,乐于助人不仅是铸造高尚的品德,而且自身也会得到很多利益,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对于老师,一直都是我们学习的向导,指导了我很多有用的知识。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一定要有一定的责任义务和高尚的品德。

学习是一个过程,最重要、最应该重视都是过程。学习并不是非常的好,但是一路走来我都在努力,在享受学习的这个过程,也收获了不少。首先是我端正了学习态度,进入到大学不是来放松的,更应该努力学习。其次是提高了自己的自学能力。大学的课程并不是像高中时填鸭式那样,要求在课下练习巩固课堂上所学的知识,须自己钻研并时常去图书馆查一些资料。日积月累,要善于运用学习方法同时也要加强独立思考的能力。到目前为止,我认为自己的学习是有进步的,我也深信以后在自己的努力下会达到一个质的飞跃。

社会实践能力也有了一定的提高。我参加了不少的校内活动和系里的活动,增加了与其他同学的交流和学习的机会。此外,还一直在寝室长,对自己既是压力又是动力。 体育一向是我最爱,通过我的练习,很好的完成体育课的教授项目。我喜欢运动,基本上对所有运动都感兴趣,尤其是球类运动,不管是篮球、排球,还是羽毛球,在同学当中还是比较擅长的。体育运动不仅锻炼了身体,而且增强了团体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在系里的趣味运动会中,我们班以优秀的成绩脱颖而出,获得了二等奖以及精神文明奖,这都是对我们班级最好的肯定。

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缺点,我也不例外,关键是能否正视并利用它们。

我的优点是诚实、热情、始终如一。诚信是立身之本,我一直都是以言出必行来要求自己,答应别人的事一定要做到。帮助别人就等于给自己多找了个朋友,也就是在帮助自己。一旦我认定的事,就算再难的事也全力以赴,做事一定要有始有终。优点是用来不断鞭策自己奋发向上的。我个人认为自己最大的缺点就是得过且过,没有强类烈的竞争意识。其实我也明白凡事都应该追根究底,会就是会,不会就是不会,不会就应该去问、去学,不可以放在一边置之不理,树立起竞争意识,有上进心才会有进步。我会一直警戒自己的,一刻都不会放松。

一年不长也不短,学到了很多的知识。思想也略微成熟了,性格也更加坚毅了。我明白上只是我人生这条线上的开始,以后还有很长的路在等待着我,会有汗水,会有收获,一切都应该靠自己,靠自己。

高1个人总结1000字篇5

“一个人如果认为自我比他人更配活在这个世界上,是因为他比别人更有才华,那他就犯了根本性错误。”贝多芬说:“除了仁慈,我不认为还有什么优越的标记。”罗曼。罗兰透过贝多芬昭示于人的也不是才华,而是痛苦。以及能给不幸者的鼓励。对那些崇尚暴力,崇尚征服者,蔑视弱者,有困难者的打击。贝多芬那么有力量不因为他强大,而他因为遭受困难。他的欢乐颂唱出的不是征服者的胜利,而是战胜痛苦的光芒。他生命的光辉在于他在悲惨命运深处赞美快乐。就象作者最后写到:“什么胜利能与这胜利相比?波拿巴的哪次战斗,奥斯特里茨哪天的阳光曾到达这超人努力的荣光?获得从未有过的心灵凯旋?一个不幸的人,贫穷,伤残,孤单,用痛苦造就的人,世界不给他快乐他却创造了快乐给予世界。他用苦难铸造欢乐。”

“悲惨的命运不仅仅降临在普通人的头上,他同样也降临在伟人的身上,享有的盛名并不能免除痛苦的考验。”而我们透过阅读他们战胜苦难的经历,也能够自觉的承担属于我们每个人的命运。有时我们的灾难是因为我们的错误引起的,而有时则使命运无端加给我们的。我们经常会抱怨命运的不公平,也许它会无端的给我们制造一些变故,使我们一件筹备很久的事情失败,他还会无理的夺走我们的健康。但我们能够常想,遭受苦难的不止是我们,还有许多伟大的灵魂于我们同在,与我们分享苦难。而且我们要坚定自我的信仰,人有信仰才会有拥有承受痛苦的勇气和潜力,只有有信仰才会使苦难结出丰硕的果实。信仰是我们绝望中的期望所在。

同时他也预言了新人类的诞生:反对暴力,反对征服,要求和平,同情弱者。许多年后罗曼。罗兰写作了《圣雄甘得》我们看到反对征服时代的来临。听,贝多芬的宏伟赞歌,战胜苦难的欢乐之声。

高1个人总结1000字篇6

人生太短,岁月太长。无意义的叹息是无意义的。不知不觉,40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成了美好的回忆。在此,首先感谢辛主任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为我提供了这个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老师的指导,让我有机会将自己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肖耀杰和赵的帮助和照顾,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地度过这个暑假。

在过去的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很多在学校很难学到的东西:做人,生活,工作,尤其是处理事务的能力,把学到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在李先生和杨先生的指导下,我参加了三次庭审,五次外出取证,三次立案,一次参与调解,同时撰写了大量法律文书。其中法庭笔录5份,调查笔录6份,取保候审申请及担保6份,行政辩护1份,民事赔偿协议1份,民事申诉3份,委托书1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2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1份,民事裁定上诉1份,刑事附带民事申诉1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1份。此外,我独立接受咨询近20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与解除同居、交通事故赔偿、人身伤害与工伤等。对于这一重要的人生经历和最有价值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第一,社会关系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所以律师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粹的法律关系。除了家庭、朋友和同事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外,还应该在《公安法》的当事人、证人和监狱部门方面做出很大努力。对于商人来说,客户就是上帝;就律师而言,这些人都是神,谁也惹不起谁,谁也得罪不了谁。从更功利的角度来说,都是衣食父母。

家人和朋友的关系。战斗力超群的作战单位必须有扎实的后勤保障,想称霸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一个非常辛苦的职业。在当事人、证人、法庭之间穿梭,时间和精力都很长。如果一个律师经常在自家后院起火,经常被家人亲戚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困扰,总是情绪低落,怎么会有精力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去接新的案子?但是,如果律师能够提前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以产生稳定的案件来源。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同事关系。没有永远的敌人,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但是如果再加上一种感觉,那就大错特错了。人是一种感情最丰富的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不存在,素食者和精神病人除外。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之一。由于律师是一个雇员很少的职业,同事不应该仅限于自己事务所的人,而是该地区的所有法律服务人员。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原被告双方。但根据实际需要,同一个办公室的律师在法庭上两军对垒是很常见的。这样,这种同事关系就更复杂了。在研究所里,每个人都需要团结,和睦相处;在法庭上,他们为了客户的利益而脸红,让对方难堪。他们在事务所里通常表现出善意是真的吗?如果有,这些律师需要多少汽油;如果不是,那么虚伪有多累?但我宁愿相信他们是前者,这是所有人的共同目标。

与当事人和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必须尽自己的职责,为委托人谋求最大利益,如何取得委托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至关重要。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隐瞒了一些事实,容易导致律师工作误入歧途,陷入困境。证人往往因为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作伪证。这些对律师来说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地把事实说清楚,如何让证人放下心事,才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体现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关于这一点,我从杨律师身上学到了很多有用的东西:(1)端正态度,端正身份,做好一切困难的准备;预测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并设计解决方案。(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和生活

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3)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关于法律知识和运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与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还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也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这种情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第(2)条。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学校败诉还款。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面对这种情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大体有三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情况。)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志和法律程序。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3)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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