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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6篇

申请书通常需要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以确保及时受理,在商业环境中,申请书可以用于寻求合作、合同、融资或合并等方面的机会,以下是28写作材料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房屋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6篇,供大家参考。

房屋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6篇

房屋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篇1

异议人:

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20xx年xx月xx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20xx年xx月xx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20xx年xx月xx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篇2

异议申请人一:姓名,性别,民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

异议申请人二:姓名性别,民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

被异议申请人:北京xxxx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

异议事项:

xxxx法院(xxxx)xxxx

事实与理由: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xxxx)x法执二字第xxx号公告涉及的房产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房屋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篇3

申请人:梁 ,男,汉族,20xx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室。

申请人:王 ,女,汉族,20xx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xx栋3单元室。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 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20xx年5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房屋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篇4

申请人:x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 市xx弄xx号402室,电话:xx。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20xx年3月xx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xx年3月xx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xx自20xx年6月xx日已被羁押于xx市xx看守所,后被移送至xx监狱。鉴于被执行人xx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xx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如果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xx的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xx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 xx 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x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所有。

(证据1:付款单据)

20xx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xx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故xx路xx弄xx号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证据2: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据(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执行人xx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xx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因为(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xx)xx执刑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二、??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刑初字第xx号第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在19xx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xx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x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拆迁补偿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xx年xx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另外,(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该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xx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xx的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3、依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执行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是确定一种具体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才未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执行规定》第2条第(1)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三、位于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402室的房产根本没有被执行人xx的份额。即xx区xx路xx弄xx号402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20xx年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时进行拆迁,根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执行人xx只能在一处享受拆迁政策,所以他选择了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602室的房产。xx区xx路xx弄xx号402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协议上有没有他的名字,补偿的面积都不会发生变化。即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况且他并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后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离婚,动迁协议上更没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动迁协议当然以发生更改后的最新协议为合法有效。

(证据5:x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等),拆迁补偿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与xx路xx弄xx号602室的拆迁几乎同时进行。且被执行人xx未签字,修改处有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

四、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602室房屋,是被执行人xx的唯一住所。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早已离婚,被害人所提供的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402室房屋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xx没有关系。所以xx路xx弄xx号602室是被执行人xx唯一的住所。如果强行继续拍卖程序将至被执行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尤其是在他出狱后会同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与社会压力,对已稳定的社会关系将产生巨大影响,,其必会造成不安定不和谐的社会影响。

五、被执行人xx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

20xx年申请人与xx离婚,儿子xx时年10岁。当时约定xx由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如果法庭定要不认可申请人所述,继续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所存的唯一财产,也提请法庭考虑此因素,扣除8年共计96000元抚养费以供抚养儿子为盼!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执行庭

房屋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篇5

申请人: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20____年3月______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____年3月______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______自20____年6月______日已被羁押于______市______看守所,后被移送至______监狱。鉴于被执行人______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______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如果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______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______的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______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 ______ 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______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所有。

(证据1:付款单据)

20____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______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______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故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证据2: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据(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执行人______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______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因为(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______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______)______执刑字第______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______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______万元。二、……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第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______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______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______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______),拆迁补偿时间为20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____年______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另外,(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______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______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该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______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______的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3、依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执行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是确定一种具体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才未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执行规定》第2条第(1)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四、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402室的房产根本没有被执行人______的份额。即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402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20____年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时进行拆迁,根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执行人______只能在一处享受拆迁政策,所以他选择了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602室的房产。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402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协议上有没有他的名字,补偿的面积都不会发生变化。即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况且他并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后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______离婚,动迁协议上更没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动迁协议当然以发生更改后的最新协议为合法有效。

(证据5:______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______等),拆迁补偿时间为20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602室的拆迁几乎同时进行。且被执行人______未签字,修改处有______市______区______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

五、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602室房屋,是被执行人______的唯一住所。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______早已离婚,被害人所提供的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402室房屋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______没有关系。所以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602室是被执行人______唯一的住所。如果强行继续拍卖程序将至被执行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尤其是在他出狱后会同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与社会压力,对已稳定的社会关系将产生巨大影响,,其必会造成不安定不和谐的社会影响。

六、被执行人______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

20____年申请人与______离婚,儿子______时年10岁。当时约定______由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如果法庭定要不认可申请人所述,继续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所存的唯一财产,也提请法庭考虑此因素,扣除8年共计96000元抚养费以供抚养儿子为盼!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______人民法院执行庭

申请人:

20____年__月__日

房屋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篇6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解除对xxxxxxx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xxx与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xxx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xxx在合肥市开xxx中心签订了编号为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合同约定,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xxx要求,申请人同意xx在2007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xxx承诺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x在约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xxx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xxxxxx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xxx与xxx借款纠纷一案中,xxx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xxx支付剩余价款;xxx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xxx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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