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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申请书6篇

申请书简单的说就是我们表达诉求时所要写的应用文体,伴随时代的进步,我们利用到申请书的场所越来越普及了,28写作材料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保全申请书6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保全申请书6篇

保全申请书篇1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

3、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5、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管辖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

3、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法院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5、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管辖

保全申请书篇2

商事仲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受理后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将材料移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路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区xx路

请求事项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 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20xx)**字第**号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一系列的附件,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应向xxss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包括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基金、软件使用费、滞纳金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拖欠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为此,申请人就与被申请人的欠款纠纷向贵委员会提起仲裁,贵委员会也已受理,为避免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特向贵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

保全申请书篇3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公民的,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正文:

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具体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写明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名称、数额。

(2)事实与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然后写明被申请人恶意转移、隐匿、毁损、挥霍或处分其财产的事实,并写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基于所述事实,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的具体请求。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应附上有关证据材料。

制作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时,应注意: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名称、数额、价值应写清楚,这不仅决定了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而且也关系到申请人日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诉讼请求的提出。

格式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保全申请书篇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________共价值_________元。

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_________直至________全部付清为止。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____________一案,经贵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审理完结,并下达了(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在该调解书(判决书)中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_________元,此款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给付________元,调解(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________却在之后对本应承担的赔付责任至今拒不履行,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29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强令被申请人给付上述款项,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附:财产线索:

被申请人账户___________,有余款___________元。

保全申请书篇5

异议人:吕建林,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288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身份证号码:332521197509130019。

贵院在(20xx)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过程中,误将异议人所有的号牌为a730ye的宝马牌轿车,当作该案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中止执行,解除对异议人号牌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在办理浙a730ye号牌的小型轿车过户登记时,发现贵院依据(20xx)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辆进行了动态查封。异议人认为该车辆属异议人从潘金霞购买所有,贵院不应将该车辆作为该案潘金霞的财产进行查封。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20xx年3月25日之前,潘金霞就已经将浙a730ye号牌的轿车转让给了异议人,异议人向潘金霞支付了转让价款,潘金霞将车辆交付给了异议人。20xx年3月25日,异议人取得了浙a730ye号牌的轿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但因杭州市于开具发票当日发出《杭州市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55号),()该通告第六条规定,自20xx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xx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因此异议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之后,异议人也取得了之江公证处于20xx年4月15日出具的杭之证确字第266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也证明了异议人在20xx年3月26日0时之前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

异议人认为,虽然异议人未能在贵院查封之前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变更登记,但均系杭州市政府突然出台新规定造成的,并非异议人的原因,且异议人已经在政策规定的日期之前开具了发票,办理了转让手续,也实际由出卖人交付占有了所购车辆。因此异议人已经在20xx年3月25日之前成为浙a730ye号牌轿车的所有人。贵院在此之后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属查封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中止标的的执行。

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异议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望贵院依法中止对浙a730ye号牌轿车的执行,解除查封措施。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保全申请书篇6

申请人:xxx,男,1948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灵芝新村79栋101号,联系电话:13682xxxxxx 身份证号码:440321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29栋401号,联系电话:139751xxxxxx

身份证号码:43020219xxxxxxxx

请求事项:

1、立即查封被申请人xxx的银行账号,冻结其账户的存款。

2、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三湘汽车生活馆1-015号的“湘生汽车用品商行”店内的商品和财物。

3、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的仓库,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至今,被申请人批发和零售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汽车方向盘锁,情节严重,20xx年5月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销售的产品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但被申请人目中无法,拒不赔偿损失,也不执行处理决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继续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为此,申请人请求长沙市公证处对被申请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现申请人拟就这一专利侵权纠纷向贵院起诉,索赔标的40万元。因被申请人藐视国家法律,视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废纸,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的庭审调解时,被申请人曾口出狂言:“一分钱也不赔”其无所畏惧的法盲姿态可见一斑。现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内三湘汽车生活馆1-015号店铺,“湘生汽车用品批发商行”的商品和财物;查封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被申请人的仑库;冻结建设银行卡号:6222802920xxxxxxx,户名xxx的账户资金;冻结农业银行卡号:62284810907xxxxxxxxx,户名xxx的账户资金;冻结交通银行卡号:62226006xxxxxxxxxx,户名xxx的账户资金。

申请人愿以名下的长沙碧桂园威尼斯城的房产作为担保。

如因我方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我方负责赔偿。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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